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方网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媒体关注 | 公益项目 | 爱心捐赠 | 政策法规 | 信息披露 |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政策法规 > > 内容
江西省残疾人现状
来源: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5-14 浏览字号:[ ]

一、全省残疾人总体概况

据推算,2006年4月1日零时,我省残疾人总数为276.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6.39%。其中,视力残疾45.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6.48%;听力残疾62.2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2.53%;言语残疾4.7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70%;肢体残疾83.1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0.09%;智力残疾24.4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8.84%; 精神残疾19.1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6.92%;多重残疾37.1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3.44%。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

江西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241万户,占全省家庭户总户数的18.52%;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33.1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3.73%。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21.21%。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8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

江西省残疾人口中,男性为143.19万人,占51.86%;女性为132.91万人,占48.1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7.73。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

江西省残疾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9.08万人,占6.91%;15-59岁的人口为124.8万人,占45.2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32.22万人,占47.89%(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13.86万人,占41.24%)。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

江西省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39.15万人,占14.18%;农村残疾人口为236.95万人,占85.82%。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

江西省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72.17万人,占26.14%;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203.93万人,占73.86%。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

江西省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1.1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9.4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34.3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101.8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15万人,文盲率为41.65%。

八、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11.97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4.34%。其中视力残疾儿童0.7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0.68万人,言语残疾儿童0.73万人,肢体残疾儿童2.6万人,智力残疾儿童4.47万人,精神残疾儿童0.2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2.5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66.96%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8.57%,听力残疾儿童76.92%,言语残疾儿童85.71%,肢体残疾儿童72.00%,智力残疾儿童67.44%,精神残疾儿童60.00%,多重残疾儿童50.00%。

九、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

全省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31.77万人,占12.36%;在婚有配偶的人口155.16万人,占60.37%;离婚及丧偶人口70.09万人,占27.27%。

十、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

全省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9.3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8.5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 有7.4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9.13%。11.9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12.01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07%。17.07%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十一、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

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3527元,农村为2398元。7.08%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5.74%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十二、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

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1.02%;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7.80%;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7.38%;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6.74%。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78.19%;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69.92%;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4.73%;有生活服务需求的有25.44%。

十三、残疾人的生活环境

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68.2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18.2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51.56%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87.50%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2.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3.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4.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