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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名为JiangXi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是JXFDP。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设立的,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江西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第五条 本基金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六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为到账货币基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本基金会的党建领导机构是中共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委员会。

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8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组织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基金会党组织书记由基金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基金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基金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金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履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障增值;

(五)具有在本基金会从事的公益慈善领域相应的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六)热心残疾人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七)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八)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九)具有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曾在被破产清算的组织担任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组织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六)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在会议召开前1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全体与会人员。会议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连续2次或者累积3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有决议事项的,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保存10年。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慈善工作、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基金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常务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本基金会募集的财产;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基金会财产。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指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向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时,提供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开展公开募捐,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公开募捐时,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活动项目是指:

(一)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二)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三)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支出活动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活动项目之前,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慈善工作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报告 、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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