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全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研讨会通过) 一、为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公信力,更好地为广大残疾人及社会公众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公募基金会,秉承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理念,利用现有政策和各种资源,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残疾人公益慈善事业,开展资助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化、体育、技能培训、生活保障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形成合力,促进社会公平,促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四、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规范公益项目运作流程,坚持公益项目公开、透明原则,做好项目审查立项、中期执行和终期总结评估、公示等工作。建立公益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执行规范。 五、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 六、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定期披露接受捐赠信息及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接受捐赠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增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信力。 七、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为捐赠人和受助人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八、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珍惜、维护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