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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鸣谢制度
来源: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18 浏览字号:[ ]

    为促进我省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热情,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募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所有捐赠者(含捐款和捐赠相同价值物品的),均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名义开具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并根据国家相关减免税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捐赠额度,给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赠送纪念品。

    (一)单位捐赠5万元以下、个人捐赠1万元以下,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赠送纪念品。

    (二)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含5万)、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含1万),授予“爱心助残”牌匾,按年度集中登报鸣谢。

    (三)单位捐赠10万元以上(含10万)、个人捐赠5万元以上(含5万),分别授予“爱心助残单位”、“爱心助残大使”称号,举行捐赠仪式并按年度登报鸣谢。

    二、单位捐赠2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授予“爱心助残单位”,个人授予“爱心助残大使”。举行捐赠仪式,并登报鸣谢。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奖励外,可以按照捐赠者意愿,做报纸、电视专题节目一期。

    三、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5万元以上,荣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

    四、单位捐赠10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20万元以上,荣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誉副会长。并可以按照捐赠者意愿,冠名开展专项助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