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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5 浏览字号:[ ]

    为规范本会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健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 敬业奉献

    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遵守《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声誉和形象。

    (二)清正廉洁 严肃认真

    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借工作之便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对待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三)公道正派 诚实守信

    工作人员应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平等对待捐赠人和受益人,不得有任何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四)仪表端庄 言行文明

    工作人员应注重仪容仪表,着装庄重大方,语言行为文明得体。

    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

    (一)招聘条件

    根据基金会特点,按工作能力、专业水平、职业操守、敬业精神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所招聘工作人员须通过基础知识及专业技术的测试。

    (二)招聘程序

    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

    流程: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用人需求,经办公室转呈基金会负责人及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招聘方案;办公室及部门负责人通过审核简历及资料,确定应聘人员,安排笔试及面试,办公室将成绩呈报理事长办公会;办公室安排拟聘用人员体检并进行考察;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聘用人员后,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入职培训。

    (三)试用期

    新入职工作人员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试用期满由部门负责人依据其表现,提出正式聘用、延期聘用或不予聘用的意见,由办公室报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批准。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及基金会双方均有权提出辞职或解聘,且不负担任何补偿。试用期内,工作人员提前3天通知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须与基金会结清各项手续。

    (四)正式聘用及合同签订

    正式聘用人员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会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为工作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并发放工资、绩效奖金及福利等。

    (五)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等有关规定,正式聘用员工在职期间,基金会依法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所购比例参照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购买标准。

    根据《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依据岗位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发放所属档位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

    (六)离职

    工作人员离职分为“辞职、解聘、开除”等。

    辞职:试用期满后,工作人员辞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但不结算任何福利。

    解聘:因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原因不符合基金会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基金会有权解聘工作人员,届时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及福利。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作人员本人或额外支付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劳动合同期满的。

    5. 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开除:工作人员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及有严重过失者,即予开除,届时按到职日期结算工资,但不结算任何福利。

    (七)内部轮岗

    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将适时进行工作人员内部交流及轮岗。

    (八)晋升

    对工作态度积极向上,业绩突出,具有奉献精神,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批准,予以职务晋升。

    (九)培训

    为鼓励本会员工加强文化知识学习,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基金会对工作人员提供政治理论及各种业务培训,对新聘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在职进修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含)以上学位的工作人员,凭证书一次性奖励6,000元整,同时取得硕士(含)以上学历和学位的,凭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0元整。

    (十)奖惩

    基金会将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每个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具体发放原则参见《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岗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基金会根据工作人员每月绩效考核结果,一年内有6个基本合格成绩者,将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有6个不合格成绩者,自动辞职或解聘。

    三、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考勤报表,由每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上呈分管领导及基金会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请休假原始凭证。

    考勤结果将作为计发工资、年度考核、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二)本会工作人员请假、休假需本人填写请假单,按程序提前1天办理手续。

    本会工作人员出差需按规定向分管领导报告请示,并由基金会负责人批准。

    (三)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年假、家长会、婚检、产检等,超出规定时间者,按未出勤累计天数,计入绩效考核表。

    (四)工作人员如对考勤奖考核结果有疑问或异议,可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提出申诉,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四、工作人员请假管理

    (一)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凭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和病假条请病假。住院在2个月以内,发放基本工资,2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年病假累计不超过4天(含)的,全部工资照发,超过的计入绩效考核,扣发绩效工资。

    (二)事假

    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经分管领导或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可请事假。每月事假累计1天以内,全部工资照发,超过的计入绩效考核。

    (三)公假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丧假3天。

    以上假期都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假期内全部工资照发。

    产假:女员工生育正常产假158天,难产可增加15天。男方护理假15天。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产假内基本工资照发。

    (四)年休假

    1.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和待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2天,病假超过2个月,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期间全部工资照发。

    五、下列情况按旷工处理

    (一)不请假、或请假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岗位报到者;

    (四)本人提出辞职或调离报告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者;

    (五)经查实,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情、涂改和伪造证明者;

    旷工3天以下,停发全部工资,旷工3天(含)以上,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迟到、早退

    每月分别超过4次以上的,绩效考核不合格。

    七、请假批准

    请假填写《基金会工作人员请假单》(表样附后),按程序报批交办公室。

    八、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