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方网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动态 | 媒体关注 | 公益项目 | 爱心捐赠 | 政策法规 | 信息披露 | 联系我们
财务管理制度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管理制度 > > 内容
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费用报销办法
来源: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5 浏览字号:[ ]

为了加强费用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项目配套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在部门预算范围内500元以下费用开支(指为开展公益项目活动中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由相关部门填报《用款申请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副理事长批准。500元以上费用开支由相关部门填报《(×××)公益项目配套工作费用(×××)预算表》,经财务部审核后,1万元以下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1万元以上提交会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行政办公经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取暖、设备修理、物业等)各部门按勤俭节约原则提出要求,由办公室提出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1万元以下报理事长批准,1万元以上提交会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一)邮电费(包括公务电话、网络专用线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时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各类邮件由办公室负责发送并做好登记工作,报销时须附邮件存根联送办公室)。

(二)设备购置费(包括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大额设备购置费开支按国家规定执行。日常设备购置费报销时须附设备清单及经办人签名,经办公室审核后,1万元以下报理事长批准,1万元以上提交会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三)修缮费(包括办公用房、建筑物附属设备的修缮等)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大额修缮费按国家规定执行。小额修缮费报销时须附相关合同,经财务部审核后,1万元以下报理事长批准,1万元以上提交会务会议审定。

三、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公杂费)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各部门事先须填报《出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理事会、会务会议成员出差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报秘书长(秘书长出差报理事长或主管领导批准)批准。

(一)因公出差票务(飞机、火车、轮船)由办公室统一订购,特殊情况确需另行订购的须经办公室同意报理事长批准。

(二)人员住宿费,会务会议成员一般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60元,一般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30元,凭住宿费发票给予报销,特殊情况超过标准须事先说明原因报理事长批准。

(三)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凭住宿地发票领取补助。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自带车辆、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减半发放。出差到南昌郊县(区)不发公杂费。

(四)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办法参照《江西省残联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市内外出业务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公务用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乘坐出租车须由相关部门领导同意、办公室认可。特殊情况须报理事长批准,财务部审核后给予报销。

五、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应按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开支。原则上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食堂用餐。确需在外用餐的,相关部门须填报《用餐申请单》,经办公室同意报主管副理事长批准,500元以上报理事长批准。

六、因工作需要加班一般在食堂用餐,确需在外用餐按每人每餐20元标准执行。报销时相关部门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七、车辆保养、修理、检测、保险等事项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时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

八、印刷品、图册及拍摄录音、录像制品凡本会能承办的,应在会内承办。因不具备条件确需委托外单位承制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500元以上报秘书长批准,500元以上提交会务会议或理事长审定后执行。

十、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核定,经财务部复核后,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机关福利经费由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同意后提交会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十一、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支票)须填写《借款申请单》,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500元以下报主管副理事长批准,500元以上报理事长批准,并由财务部按现金(支票)管理要求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借用的现金(支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借用现金出差,回昌一周内报销。对已开出的支票自借用之日起原则上一周内应办理报销手续。前账未结清一律从严控制,不得再借款(支票),若确因业务需要须书面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和秘书长批准。

十三、财务部负责报销原始凭证的审核,按规定需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一)取得的发票(收据)必须为正式发票(收据);

(二)发票(收据)填写字迹清楚、要素齐全;

(三)购买物品时,应附加盖供货方印章的货物清单等单据;

(四)500元以上发票背面要附有2名经手人签字;

(五)特殊情况开支的,须按财务部要求附有关报告、文件或合同、明细等资料;

(六)参加相关单位邀请、组织的考察、会议或培训班费用的报销,须在票据后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及领导审批意见;

十四、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