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公开、透明、高效率、高公信力,规范本会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参照《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二、信息披露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本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及日常动态信息等。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披露内容分为定期披露的信息、即时披露信息和重大灾害救助披露信息。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募捐活动信息、项目实施信息、捐赠者信息、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报告等;即时披露的信息包括:活动新闻信息、项目动态信息、紧急公告等;重大灾害救助披露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款物数量及来源、捐赠款物的使用方向、捐赠款物的接受单位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一)信息披露时间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披露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披露。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披露,捐赠款物拨付后30天内向社会公开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 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应当公布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于次年5月31日前对外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 年度报告书、基金会网站披露、基金会微信公众号披露、政府指定媒体上发布。 四、信息披露流程 (一)基金会自媒体:由各部门起草文案→项目负责人签字→宣传活动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分管领导签批→基金会负责人签字通过→对外发布。 (二)政府指定媒体:由各部门起草文案→由宣传活动部审核签字后交分管领导签批→由基金会负责人签字通过→交由省残联审核签字通过→对外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二)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三)各部门要把信息披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宣传活动部设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各部门提供信息要及时、准确、详实;信息工作作为考核宣传活动部部门工作绩效和评选优秀工作者的主要指标。 六、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