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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5 浏览字号:[ ]

    为鼓励和规范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助残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物质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 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机制、注册制度、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第三条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基金会公众微信号、官网、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志愿者登记程序

    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宣传活动部统一负责,主要是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交由宣传活动部组织招募志愿者,确定人选;

   (二)凡符合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通过网络、电话或直接到基金会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或进行集体登记,提供相关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志愿者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三)本会宣传活动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

   (四)审核合格后,本会与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机构确认志愿者的工作范围、工作计划和缴纳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服务计时及管理

   (一)志愿者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活动部门需将参加人员签到表、志愿服务计时、奖惩情况报宣传活动部备案存档,统计登记录入志愿者的电子信息库;

   (二)建立志愿者信息库,统一编号管理;

   (三)开展志愿服务时,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七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对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宣传人道主义,以实际行动维护和扩大本会的社会形象和影响;

   (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以及规定的不得向外传播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服务内容

   (一)协助本会开展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宣传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知识、技能服务;

   (二)协助开展服务残疾人的其它社会活动;

   (三)经基金会及志愿者双方协商认可的其它服务工作。

    第十条 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对于志愿者,可通过初次培训、阶段性培训和临时性培训等方式,进行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本会或服务对象无偿如实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或其他志愿者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警告、取消志愿者身份,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需的交通、餐费等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四条 表彰

组织年终评定,对于表现良好的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通报所在单位。本会有岗位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优秀志愿者为正式员工。

    第十五条 退出

    自愿退出的志愿者,须提前一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凡具有以下行为者劝其退出志愿者队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给志愿者服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二)以本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志愿服务义务,长期不参加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