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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福利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1-15 浏览字号:[ ]

    为规范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基金会公信力和竞争力,促进残疾人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收支财务管理办法》、江西省残联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须符合“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公益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管的公益项目范围包括以基金会名义开展或合作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领导下实施。

第二章 监督原则

    第四条  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每个公益项目公开、透明,接受基金会内部、捐赠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注重效率。切实有效地做好公益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立项报批与审核、中期检查与调整、项目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高公信力。做好公益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是保持基金会良好信誉和提高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程序监管、效果评估、廉政监督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监管。包括公益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分析、立项报批与审核、中期检查与调整、终结检查与评价等环节。

    (二)效果评估。评价公益项目效果,保障项目物资全额发放到受助者,指导类似公益项目的实施。

    (三)廉政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须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贪污、腐败等现象。

     第八条  为保证公益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报项目领导小组和执行小组审核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报监管小组备案。

    (二)合同签订

    本会开展公益项目必须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资助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捐赠者意愿。

   (三)资金的拨付

    公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以及资助协议条款执行,由受助或执行单位提交申请,项目部填写《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审批单》,经财务资产部审核签字,报分管会领导审批,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财务资产部拨款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四)专项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对项目捐赠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

    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本会提交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说明,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项目总结及财务资料。

    (五)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六)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监管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 公益项目监督管理的组织形式为:

    (一)在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下,成立基金会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对基金会开展的所有公益项目进行监管,定期邀请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委托执行的项目进行检查、督导。

    (二)根据不同公益项目的需要,可成立重点项目监管工作小组,成员由主办方、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企业代表,捐赠人、专家等共同组成,开展重点项目监管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监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决算。

第五章 监管程序

    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监管程序主要包括:立项申请、中期检查与调整、终结报告与评价等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监管工作办公室通过报省残联同意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与调整。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在项目执行中期,经过中期检查,按照监管工作办公室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500,000元以下或特定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将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与评价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终结报告与评价。在公益项目结束阶段,须提交项目终结报告,经监管工作办公室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后,最终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参与优秀公益项目评比,指导后续公益项目的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