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项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并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助残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款。 第三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在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合理要求的前提下,签署《捐赠协议》。 第五条 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为500,000元人民币,采用捐款形式到账,可采取一次性或多次捐赠方式。基金到账,向捐赠人开具捐款收据。 专项基金在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方享有专项基金冠名权,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享有《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鸣谢制度》相应规定的荣誉。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公告基金的用途,并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设立,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捐赠方和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派员组成,管委会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本会和捐赠方具体商定。 管委会在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办公室,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 第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二)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工作报告;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保证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政策和残疾人事业宗旨;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成本,用于项目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一条 在捐赠方许可并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每年度应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专项基金要求和程序实施,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均可向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办公室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经管委员会确定后,其具体的资助工作由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组织实施,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随时向捐赠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执行结束后,向捐赠方提供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时实施。 |